設立訊息站

收集全天下的生活訊息

1.      拒絕提供有關違反各國家安全法令規定。

2.      資訊員必須接受教育為本公司特約人員。

3.      本條約視為內部管理資料,未經同意不得印製對外宣傳。

4.      資訊來源必須是自行採集製作的消息,除國家機密消息之外,不限訊息範圍。

5.      提供資訊時,必須先有文字稿備查,經核准後錄音及播放。

6.      收集訊息內容有文字、錄音、照片(或攝影)、準確的人事物(或當事人的簽章)。

7.      支付訊息員費用以月計,並且當月該付金額得以扣押30%,至隔月支付該有酬勞。

8.      若發現資訊來源不實(抄襲)或非新聞性內容,則扣除前月該有扣押費用。

9.      凡所提供報導內容,促犯國家法律該有刑責,則由訊息員自行負責。

10.  凡所提供訊息來源不得有二賣行為,若在發送的當天內,發現訊息洩漏,則該則訊息視為無效,不得支付費用。

11.  專業性或另有提供消息者,必須取得當事人的認同或簽發,該有資料必須附帶於訊息卷中。

12.  有關揭發個人隱私報導訊息,必須附帶明確的證據。並且申請給於辯論的機會。

13.  收集訊息成本,由資訊員自行負責,除有特殊狀況,經申請補助核准,否則不得要求增加費用。

14.  有關公司所提供之器材,視為公司資產,不得私下販賣或拋棄,否則負有賠償的責任。

15.  訊息經公司報導出去後,視為本公司資產,資訊員不得轉售於他人,否則視為盜用版權。

16.  當訊息有轉售他人使用時,該有所得金額歸屬資訊員,但公司得以抽取15%金。

17.  資訊員從中獲得費用,必須依法扣繳所得稅。